CPEC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CPEC实行民主管理,CPEC会议是CPEC的权力机构。
CPEC会议的职责是:
(一)决定CPEC的工作计划、任务和规划;
(二)审查CPEC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CPEC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CPEC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单位。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CPEC会议须有1/2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CPEC的执行机构,在CPEC会议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行使CPEC的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单位组成,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CPEC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CPEC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CPEC会议;
(三)向CPEC会议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修改章程报告;
(四)提议增补或变更理事会成员;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CPEC具体工作计划和组织计划的实施;
(七)决定专职人员工资标准和其他人员补助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可采用通讯或者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常务理事单位推选一名副主任单位主持。
第二十条 CPEC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或者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热爱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状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CPEC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CPEC设立执行主任一名,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执行当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行驶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CPEC、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CPEC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CPEC设执行主任,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会员单位每年轮换担任,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CPEC当年工作安排和活动组织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CPEC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CPEC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CPEC财务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专帐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CPEC财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CPEC会议监督。
第二十九条 CPEC换届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CPEC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CPEC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CPEC章程的修改,必须经CPEC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CPEC修改后的章程,须在CPEC会议通过后15日内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