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EC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CPEC前身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的隶属于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分支机构-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药用辅料技术推广专业委员会。为了促进CPEC成为药用辅料行业组织,经全体会员单位同意,CPEC更名为“药用辅料发展联盟”。成为药辅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
第二条 CPEC由药用辅料生产、经营、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以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究机构、制药机械生产企业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 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CPEC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会员单位利益,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和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服务, 在政府主管部门 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CPEC秘书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号2号楼1605室(邮编:200093,电话021-5580 509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CPEC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情况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调研以及提出建议;
(三)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四)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药用辅料标准,制定、修订、发布药用辅料行业标准;
(五)开展咨询服务,推进药用辅料行业与药品生产企业联系;
(六)组织药用辅料质量的行业检查,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和证明,收集和反馈质量信息;
(七)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八)对本行业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产品价格行业意见;
(九)组织本行业全国性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出国展览会,并组织技术交流;
(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药用辅料出口,引进优质和新型药用辅料,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国药用辅料进入国际市场;
(十一)从事本行业的信息收集、统计与分析,进行市场调查预测,建设行业协会网站,加快信息交流,促进药用辅料企业之间、药用辅料企业与研究机构、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递;
(十二)针对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三)拟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CPEC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章程的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经济组织及个人,国外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依法在中国登记的办事机构,履行入会程序,即均可成为CPEC会员。
(一)药用辅料生产、经营企业;
(二)药学教学单位;
(三)药品生产、研究的企业和单位;
(四)制药机械生产企业;
(五)积极支持本会活动,在药用辅料、药品生产、研究方面有一定成绩的个人可成为CPEC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CPEC章程;
(二)有加入CPEC的意愿;
(三)在药用辅料、药品生产、药品研究、制药机械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CPEC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CPEC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CPEC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享有CPEC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分享有CPEC各项服务工作信息、资料权;
(五)享有参加CPEC举办的各种医药成果展览、展示活动优先、优惠权;
(六)有权通过CPEC向相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有关展会的推广宣传活动时有权要求CPEC提供协助;
(八)推荐和介绍其他企业、单位入会;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积极支持并参加CPEC的活动;
(二)执行CPEC决议,并完成CPEC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CPEC会议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