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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EC章程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CPEC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CPEC终止动议须经CPEC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CPEC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CPEC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会员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CPEC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28日CPEC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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